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4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
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至所請給與延期繳納裁判費或保留申請權利
,至有能力繳納之日止云云,不能認為正當,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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