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陳玉卿
陳明時 訴訟代理人 宋薇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複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被告 陳明通
楊碧蓉 陳志韋 陳昶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志韋
林昀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