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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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告 陳玉卿
陳明時 訴訟代理人 宋薇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複代理人 李琳華 律師被告 陳明通
楊碧蓉 陳志韋 陳昶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志韋
林昀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