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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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交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孝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孝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前段)...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龔孝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同質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前案之執行並未使被告有所警惕,其刑罰效益不佳,是認加重被告最低本刑,尚不生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已有1次酒後駕車紀錄,竟不知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行為實值嚴厲譴責,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有期徒刑4個月,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22號被告龔孝忠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孝忠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1年3月15日2時許起至同日4時許止,在址設新竹市○區○○路00號之南門醫院附近某酒吧內飲用威士忌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23分許,行經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與中華路2段162巷巷口時,巡邏員警見其後車牌車燈未亮無法看清車牌號碼,將其攔停盤查,發覺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4時36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孝忠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檢察官陳興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