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世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及補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查受刑人潘世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8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易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判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聲請為定應執行之刑,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欣緣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2罪)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2月2日109年2月1日108年9月27日、109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5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47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40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51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5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30日109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40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51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88號(113.4.21至113.12.20)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43號(113.12.21至115.12.20)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5日109年5月25日109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6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49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4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5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4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2日110年3月15日110年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80號(115.12.21至116.7.20)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87號(116.7.21至119.3.20)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0月31日109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0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73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97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日109年12月24日110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號109年度原易字第97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6日110年2月10日110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98號(119.3.21至120.3.20)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01號(120.3.21至120.10.20)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7號(120.10.21至121.5.20)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2罪)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4月21日108年11月6日109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699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等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9日110年5月27日110年5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2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5日110年7月15日110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15號(121.5.21至122.10.20)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637號(122.10.21至124.10.20)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1至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11月6日109年2月17日108年6月18日、109年1月4日、109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8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0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110年度原易字第34號110年度審原易字第71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7月30日110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13號110年度原易字第34號110年度審原易字第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7月15日110年9月1日110年12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637號(122.10.21至124.10.20)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777號(124.10.21至125.5.20)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95號(125.5.21至127.3.20)編號1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6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73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06號(127.3.21至12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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