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臺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乙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號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1號所載,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第2、3號及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第
4、5號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
1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第
2、3號及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第4、5號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