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有過失致人於死、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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