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63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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