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台中新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5,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