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郭平洋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 律師被告 陳永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貞禎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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