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抗字第29號抗告人 何姵岑 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相對人 洪素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內湖簡易庭所為104年度湖簡字第9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因系爭本票未載發票地及付款地,而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第4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3條等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詎原裁定以相對人已持系爭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將本件裁定移送該院,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民事訴訟法第13條及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應向為本票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者,自以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係本票經偽造、變造者為限,如以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者,應無前開條文之適用。
三、經查,細繹抗告人原審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及所附證據資料(見原審卷第5至39頁),本件抗告人係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票據債權不存在,而非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或變造,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無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又系爭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有系爭本票可稽(見原審卷第25至28頁),而抗告人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2樓,亦據抗告人 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5頁),是新北市○○區○○○路○巷○○號12樓應為系爭本票之付款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就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有管轄權,抗告人向有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無不合。原裁定徒以抗告人起訴狀案由欄記載「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疑有偽造、變造或因原因關係不成立等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依法起訴事」等文字,而未詳究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及所附證據資料,遽認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變造而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專屬相對人聲請准予系爭本票為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而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殊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陳筱蓉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發票日(民國)│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新臺幣││││││)││├───────┼─────┼───┼────┼───┤│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5││││游 金海 ││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6││││ 游金海 ││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7││││游金海││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8││││游金海││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9││││游金海││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游金海││10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游金海││11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4年││││游金海││12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5年1││││游金海││月5日│├───────┼─────┼───┼────┼───┤│104年4月16日│CH0000000│何姵岑│5萬元│105年2││││游金海││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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