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486號債權人 林添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進德 即 楊重文 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借款新臺幣55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証)。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11月3日陳報狀內迄未補正釋明文件,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