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6號債權人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博 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博議發支付命令,經核第三人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之權利主體,雖提出債務人與第三人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之勞動契約書及員工保證書,尚不足遽認定債務人與債權人公司間存在僱傭關係,是請求難認有理,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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