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10號原告 王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 律師被告 邱怜禎 兼訴訟代理 胡忠雄 被告 郭以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8月7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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