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維仁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維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維仁前因: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民國92年7月1日以9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3年3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㈢恐嚇、贓物、槍砲彈藥、偽造文書及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於93年4月27日以92年度訴字第214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年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4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㈣竊盜及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5月3日以92年度訴字第17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5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3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