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二罪,經本院78年度上訴字第42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及5年,並定應執行刑13年6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3罪,第二罪、第三罪嗣經減刑,於假釋後經撤銷假釋,復執行殘刑2年11月又24日)。另犯搶奪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53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4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5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01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