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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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澤
劉玉珍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永福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武氏 玉菁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奕宏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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