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國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抗字第49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曾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原法院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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