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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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6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人經濟不寬裕,且最近法律扶助基金會安排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再次審酌本人此案之訴訟救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6年4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223號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後2次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106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106年6月16日106年度聲字第27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而抗告人所提起106年度抗字第668號聲請迴避抗告事件,亦經本院認為不合法,於106年6月30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並於同年7月3日公告在案,該抗告事件已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佳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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