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43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上午11時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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