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80元(本件應徵4,080元,原告僅
  繳納1千元)。
二、本件據以起訴之法律關係或法條?是否亦本於所有人物上請
  求權?
三、租金7萬9千元如何算出?
四、本件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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