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8號
102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即被告 馮益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字第7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被告馮益榮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行,並參諸卷內證據資料,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衡諸被告經起訴於2至3個月之短期間內涉犯詐欺犯罪達80餘次,足認被告不無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起執行羈押。而查被告前述之原羈押原因尚難認已經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其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
本件聲請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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