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葉寶蓮
徐美妹 葉寶珠 被告 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葉永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法定孳息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兩造之被繼承人葉永明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死亡,原告 葉徐美妹 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原告葉寶蓮、葉寶珠及被告葉金城三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繼承人葉永明死亡後,遺有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39,326元及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款70,974元共二筆。現因被告葉金城無故與家裡失聯多時,亦未留聯絡方式而無從聯繫,爰依法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葉永明所遺留之銀行及郵局存款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及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摺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照片3張等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原記載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葉永明所遺留之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存款138,958元及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款68,974元,嗣於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擴張訴之聲明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葉永明所遺留之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存款139,326元及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款70,974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肆、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葉永明於100年12月26日死亡,而兩造分別為葉永明之繼承人乙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葉永明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自被繼承人葉永明於
100年12月26日死亡後,迄未完成分割遺產事宜,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葉永明之遺產,洵屬有據。
三、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此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葉徐美妹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原告葉寶蓮、葉寶珠及被告葉金城三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是以,兩造之被繼承人葉永明死亡後,其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為各四分之一,亦堪認定。
四、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有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既係主張分割遺產之訴,必應就被繼承人葉永明之全部遺產為分割,而被繼承人葉永明之全部遺產即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二筆存款。從而,本院認兩造之被繼承人葉永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孳息,依應繼分比例分割,乃屬公平,又被告葉金城雖未到庭,但上揭分割方法乃對其有利,依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一:被繼承人葉永明之遺產⒈彰化銀行竹東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39,326元。
⒉中華郵政竹東郵局存款70,974元。
合計210,300元。
附表二:
┌─────┬───────────────────┐│姓名│應繼分比例│├─────┼───────────────────┤│葉徐美妹│四分之一│├─────┼───────────────────┤│葉寶蓮│四分之一│├─────┼───────────────────┤│葉寶珠│四分之一│├─────┼───────────────────┤│葉金城│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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