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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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台灣泰華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紹坤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葉立琦 律師 劉芷安 律師被告 劉宗德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月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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