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珮筠 即 阮珮萁 即 阮妍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1.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2.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3.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4.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5.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阮 張春桃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阮張春桃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6.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7.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8.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4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9.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