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昀錡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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