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告 賴雲秋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 連昱霖 (即 連冠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被告不得執附表所示本票及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被告以附表所示本票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鈞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准許在案。
㈡惟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秋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雲秋
」,茲原告賴雲秋斯時係秋祉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則簽發系爭本票,顯係代表秋祉有限公司而簽發,故系爭本票之債務人應為秋祉有限公司,並非原告賴雲秋。
㈢另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借款,
然迄未就該筆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借款係於何時、何地、交付予何人為舉證,難認其主張為真。
㈣聲明:
⒈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⒉被告不得執附表所示本票及鈞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准許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支付命令案卷核閱無誤,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系爭支付命令附卷可查,是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是否存在,顯有爭執,且該權利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受有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自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㈢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
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簽發票據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倘尚蓋有公司印章,即難謂非係以公司名義而為發票行為。」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73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經查,系爭本票簽發當時,原告為秋祉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及廠商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參。而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除記載「秋祉有限公司」,另蓋用「秋祉有限公司」之大章,及「賴雲秋」之小章,亦有本票影本在卷可按。則原告顯係代表秋祉有限公司簽發系爭本票自明,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令原告本人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
㈣另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
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以系爭本票聲請支付命令時係主張原告邀同訴外人 林志鴻潘蓮心 (即系爭本票之背書人)共同向被告借款,因而簽發系爭本票。茲原告既已否認有借貸之事實,自應由被告就借貸契約成立,即已交付借款之事實為舉證。然被告迄未就其已交付借款350萬元之事實為舉證,參照上開說明,縱認原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亦可以此對被告主張抗辯。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自屬有據。
㈤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既不存在,則原告
主張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及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附表:
┌──────┬────┬─────┬────────┬─────────┐│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面額(新臺幣元)│票號│├──────┼────┼─────┼────────┼─────────┤│秋祉有限公司│未載│102.05.05│3,500,000│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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