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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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46號原告 洪寶清 訴訟代理人 楊書瑄 律師
黃勝文 律師上列人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子女親權及子女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4,000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