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娟 等人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4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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