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蔡垂華
蔡裕寬 兼訴訟代理人 蔡政潔 被告 蔡潤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依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捷菡附表:
㈠、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面積1860平方公尺×原告蔡政潔應有部分1/2=3,348,000元。
㈡、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面積21平方公尺×原告3人應有部分5/6=101,500元。
㈢、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面積1339平方公尺×原告蔡政潔應有部分1/2=2,410,200元。
㈣、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面積742平方公尺×原告蔡政潔應有部分677/1484=1,218,600元。
㈤、以上合計:7,078,300元(3,348,000+101,500+2,410,200+1,218,600=7,07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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