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其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國章 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相對人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6年度 司智執 全字第2號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此有該院106年度司民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傳真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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