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55號聲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對人UNIMAXINVESTMENTSERVICESLIMITED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相對人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400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司聲字第五二七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柒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27號裁定,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柒佰萬元壹張為提存物,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40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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