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蘇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就被告被訴公共危險部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此部分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程克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