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 蒲盛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蔡忠勳 、曾│88年10月8日│未載│950,000元│494151││││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