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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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 蔡漢哲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宋金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漢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漢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業已坦承全部犯行,已無與證人有串證之虞等情,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被告業已自白犯罪,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後,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被告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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