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68號原告 周守男 現另案於臺北監獄執行被告 陳輝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址如當事人欄所載),有戶役政查詢結果列印本1件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