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1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明銓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楊明銓前因施用毒品、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侵占、贓物等案件,分別經判刑確定而送監執行(下合稱前案),假釋後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入監與前開前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前案再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前揭接續執行之殘刑與有期徒刑2年2月,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因被告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其不知悔改,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仍於酒後在道路上駕駛自小客車,此次因行駛道路時行車不穩、左右搖擺,為警攔停盤查後,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味,經警測得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可徵其酒醉程度已影響安全駕駛之能力,其所為嚴重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實應嚴予苛責;惟念及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899號被告楊明銓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溪湖鎮○○里○○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明銓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102年9月13日15時30分許,在彰化縣芬園鄉某工地,飲用啤酒3瓶後,竟於同日17時許,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該處上路欲返家。嗣於同日18時35分許,行經彰化縣大村鄉○○路0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明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足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檢察官陳茂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西哲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