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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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對人 吳玉燕 (即 廖晉權 之繼承人)
廖信榮 (即廖晉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廖蘇隆」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偉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2年7月31日變更為黃偉政,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