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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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聲請人 蘇進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件:
聲請人之配偶何氏香,據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所載(本院卷第44頁),非無謀生能力,為何需聲請人扶養,請聲請人說明之。
聲請人背負高額債務,又須負擔全家開銷,惟聲請人卻於
調解時稱「目前無工作」等語,則聲請人將如何按月提出款項履行更生方案?故請聲請人就將來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每月之收入、必要生活費用暨清償金額,詳加計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