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告高雄縣岡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辛○○○被告甲○○被告戊○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壬○○被告丁○○被告庚○○被告癸○○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二樓E室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二樓E室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請求權基礎:
一、返還房屋部分: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二、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請求權及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實爭點:
一、癸○○是否以承租人或受僱人占有系爭房屋?
二、兩造目前有無租賃契約的法律關係存在?
三、被告實質上有無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若有,是依法律行為取得或其他方式取得?
四、民國六十一年系爭法律關係成立後,兩造是否陸陸續續仍有協議?被告可否主張依這些法律關係合法有權占有系爭房屋?證據爭點:
一、原告所提六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計算租金的同意書真偽?法律爭點:
一、兩造間於六十一年間就系爭房屋成立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被告可否依該法律關係有權占有?
三、被告主張有權占有的權源為債權或物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