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理要旨八十九年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審理要旨如左:
原告方面:
訴訟標的: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本票請求權已因時效經過且被告在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審理中提出時效抗辯而消滅,原告已不得主張。
訊問:
一、本件借貸情形經過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交予原告金額為何?錢是甲○○借的還是乙○○與甲○○共同借的?當時有無約定被告甲○○與乙○○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丁○○:於七十九年三月八日我交給我哥哥即原告大約一百四十一萬元,再由我哥哥被告 侯在守 一百三十五萬元,並提供乙○○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訴外人 楊昇曉 ,後來該抵押之不動產經高雄銀行聲請拍賣,楊昇曉分配到二十三萬二千零六十二元,尚不足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元。
二、是否撤回對乙○○之請求?被告方面:
一、被告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兩造:
一、提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八九0號清償債務案件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兩造有何意見?
二、提示七十九年執字第五九九四號拍賣抵押物卷,兩造有何意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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