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7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5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2、編號33、及編號3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各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各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受刑人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編號33及編號37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其餘各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另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09年12月10日至109年12月17日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82號110年11月11日同左110年12月8日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8月110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丙部分)111年1月12日同左111年2月9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3月2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10月110年3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共2次)110年3月27日、110年3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3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5月(共2次)110年1月初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3月110年3月某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03年8、9月間某日至109年12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8號110年12月28日同左111年1月26日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10年4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6號111年5月13日同左111年6月15日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4月110年5月17日至110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6號111年4月25日同左111年7月26日12妨害秩序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12月14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6號111年8月4日同左111年9月2日1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102年間某日至109年7月28日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10號111年8月24日同左111年9月28日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09年7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9年7月中某日至109年7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10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2號111年7月12日同左111年8月30日1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年4月110年3月中旬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111年9月23日同左111年10月26日1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年110年8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8月1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10月110年8月1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110年5月12日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03號111年10月14日同左111年11月19日2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10年11月14日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60號112年2月23日同左112年4月7日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11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4藥事法(聲請意旨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10年12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110年12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110年11月6日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76號111年12月5日同左112年1月3日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10年11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8月(共3次)110年3月28日、110年3月29日、110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丙部分)111年12月23日同左112年4月24日2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4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年110年3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共3次)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25日、110年4月2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9年110年4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111年12月23日同左112年4月24日34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6月110年6月9日至110年6月15日屏東地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9號112年4月27日同左112年4月27日3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110年7月31日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677號112年5月24日同左112年6月29日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8月109年4月11日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37號112年5月25日同左112年6月12日3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0年11月17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54號112年12月27日同左113年2月7日備註編號2至8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13至15經高雄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7至20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26至27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8至32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編號1至36經雄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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