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枝煌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枝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枝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
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枝煌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於101年11月2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及於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以102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6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於102年8月28日以102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自10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5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1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署10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上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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