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律利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律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律利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2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嗣於民國104年5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少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後其緩刑宣告復經本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16號裁定撤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53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犯強制、恐嚇未遂罪,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595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有期徒刑2月確定,所犯上開各罪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2年8月2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期徒刑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2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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