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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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宗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1月、2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謝宗霖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開、、、4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82號裁定,就、2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就、2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4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2案之應執行刑、、2案之應執行刑及案所處徒刑後,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1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0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