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7號聲請人 藍長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京展旅行社│藍長春│基隆七堵華南銀行│103年7月10日│101,350元│ED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