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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