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7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