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95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9月6日下午3時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借款餘額查詢、
授信利率標準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