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林祐成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
爭契約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第20條、小額
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第14條分別可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自應仍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