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陳禹伶
訴訟代理人  馬康玲
訴訟代理人  劉禮綺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
爭契約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第24條即可得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仍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
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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